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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发布建筑命名新规:以后建筑物取名不能再“任性”

2020-07-22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


 7月16日,深圳市规土委发布《深圳市建筑物(群)命名规则(试行)》,以五年为期,对深圳市居住、商业服务业、行政办公、工业、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(群)命名规则进行了详细的的规定。依据该命名规则,建筑物(群)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用途、占地面积、总建筑面积、高度、绿化等条件;不得使用国、省、市、县、区、镇、海、港、湾、洲、森林、岛、公园、街、邦、门、世家等易产生歧义和导致公众混淆的词语。(附: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《深圳市建筑物(群)命名规则(试行)》的通知)

建筑物命名不能随意用“中华”、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等词语

该命名规则规定,建筑物命名不能随意用“中华”、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国际”、“世界”、“亚洲”、“亚太”(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与其定位相符的除外)等类型词语。

此外,专名用词则不得有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规定,使用外文、繁体字、异体字、自造字、阿拉伯数字、生僻字(派生地名除外)、标点符号等,以及使用有损国家主权、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,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,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等情形。

十种特定通名应适用于符合相应要求的建筑物(群)

根据新规内容,以后“城”、“村”、“大厦”、“花园”、“广场”等字样都不能随便用于建筑物命名了,需要符合相应要求才可以:

1、城: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、商业用途建筑物(群);

2、村: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,具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居住用途建筑物(群);

3、花园: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,绿地和休闲地面积(含屋顶绿化)占整个用地面积35%以上的居住用途建筑物(群);

4、山庄:依山而建的居住用途建筑物(群)或以休闲度假为用途的建筑物(群);

5、别墅: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,且容积率小于1的低层低密度高级居住用途建筑物(群);

6、厦、大厦: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(群);

7、广场: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(不包括停车场)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(群);

8、中心: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,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(群),须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;

9、基地: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建筑物(群),须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;

10、园、园区、工业园、工业区: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、仓储用途建筑物(群)。